【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令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令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令的决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对下列法令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批阅的规则作出修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正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经营组织持《供电经营答应证》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收取经营执照,方可经营。”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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