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单位】:国家动力局
【发 文 号】:国能安全〔2016〕261号
【公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标 题】: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方法
国能安全〔2016〕261号
国家动力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方法》的告诉
各派出动力监管组织,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监督办理规则》(国家展开变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办理,规范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我局拟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动力局
2016年9月26日
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办理,规范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行为,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监督办理规则》(国家展开变革委令第23号),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大坝运转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精确、完好。信息的报送、办理和运用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国家动力局安全注册挂号和存案大坝的运转安全信息报送、运用及监督办理作业。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的职责主体,应当清晰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职责部分和职责人,建立健全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准则,展开大坝运转安全信息化建造,依照要求报送大坝运转安全信息。
关于新投入运转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自申报大坝挂号存案或请求大坝安全注册挂号之日起开端报送信息。
第五条 国家动力局担任全国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的归纳监督办理。派出组织担任催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展开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造作业。
大坝中心担任建造运维全国大坝运转安全监督办理信息系统,监督辅导电力企业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造作业,剖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转安全信息,研判大坝运转安全状况。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大坝运转安全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陈述、专题陈述三类。
第七条 日常信息包含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大坝汛情和灾情、大坝异常状况和大坝运转事端状况。
(一)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关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收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根本监测频次表见附件。
(二)大坝汛情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水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起报规范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含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邻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状况等。
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转安全形成要挟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组织、地方政府有关部分陈述。
(三)大坝灾情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坍塌、滑坡等灾情发作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组织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分陈述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陈述灾情详细状况。
(四)大坝异常状况
大坝呈现异常状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组织和大坝中心陈述。
(五)大坝运转事端
大坝发作运转事端,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组织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分陈述。
派出组织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出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转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转事端陈述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动力局陈述。
第八条 年度陈述分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陈述、大坝安全注册挂号自查陈述和大坝安全作业年度报表。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陈述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九条 专题陈述包含大坝除险加固专题陈述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陈述。大坝除险加固专题陈述包含:大坝除险加固规划陈述、查看陈述、施工陈述、竣工检验陈述。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陈述包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规划陈述、查看陈述、装置调试及试运转陈述、竣工检验陈述。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检验后,或许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检验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陈述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剖析和运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剖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状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主张,并通报有关派出组织。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状况和运转事端信息,为大坝运转安全应急办理供给相应的技能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展开大坝安全定时查看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转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效果,为大坝运转状况和作业性态点评供给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依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陈述和展开的大坝安全监督办理作业,向国家动力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作业年报。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造状况。
第十五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组织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作业和信息化建造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十六条 关于未依照本方法展开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作业或许供给虚伪信息、隐秘重要现实的电力企业,由有关派出组织依照《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监督办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大坝异常状况,是指大坝运转过程中呈现违背于正常改变趋势的现象,如:坝体发作裂缝或许原有裂缝呈现展开;建筑物呈现冻融、冻胀、溶蚀或许过流部分呈现严峻空蚀、磨损、冲刷;坝体外表错动;坝体或许边坡变形骤变;根底或许坝体扬压力、渗漏量骤变,渗漏水质发作改变;重要部位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测值发作骤变;监测系统重要项目不能正常监测等。
(二)大坝运转事端,是指大坝运转过程中发作的、并导致严峻后果的状况,如:大坝溃决、结构物严峻开裂、坍毁;洪水漫顶、吞没;泄洪建筑物严峻破坏;坝坡大体积塌滑;近坝库岸及边坡大体积滑塌等。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能规范规则的大坝运转过程中应当具有的根本监测项目。
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依据大坝实践运转特性和作业性态而确认的监测项目。关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确保相关设备全天候接连正常作业,使大坝上级办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随时长途收集到数据;不能选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依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使大坝上级办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及时长途获取到数据。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依据本方法拟定电力企业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造技能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转安全信息报送方法》(电监安全〔2006〕3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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